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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設置辦法

中心設置要點

89.5.31本校第215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89.10.21本校8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89.12.13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160153號函增訂第八條並修訂第九條條號
108.5.28本校第3042次行政會議通過修正
108.6.15本校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備查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維護生物多樣性與促進生物資源永續及公平合理利用,特整合既有教學研究及附設單位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成立「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與提升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二、增進生物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平分享策略之研究。
三、培育國內外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人才。
四、協助政府推動生物多樣性研究、教育與保育之發展。
五、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生物多樣性資訊交流活動。
六、其他與生物多樣性研究開發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副校長一位及各相關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產官學研相關人士之中遴選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之,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對中心之學術研究提供諮詢及評議。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選任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另置副主任 (功能性) 一名,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第五條 本中心設置資源保育、資源永續利用、社經人文、教育發展、國際合作、資訊服務等六功能性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名。上述人員之聘任需經「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並得置約用技術及行政人員若干人,辦理中心之技術、行政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

 

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112. 08. 15 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151次中心會議通過
112. 08. 17發布全條文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下稱本校)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下稱本中心)為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本會),依國立臺灣大學各學院(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九至十五名,由當然委員及推選委員組成。
當然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及由其指派之組長三名擔任之。
推選委員由本中心主任及組長於本校無評鑑不通過情形之專任教授中推薦候選人七名以上,再由本中心諮詢委員會自候選人中投票產生。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推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推選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時,應依前項規定再行推選,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如於該學年將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不得被選為推選委員。擔任推選委員後出國超過半年以上者,應即喪失委員資格。
教師因解聘、不續聘或終局停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不得擔任委員職務。
 
第三條    本會之會議主席及召集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之。如本中心主任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應由本中心主任指派本會委員擔任會議主席。
本會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具同級教師資格非本會委員之人代理。
本會推選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第四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    研究人員新聘資格、等級、聘期等之審議。
二、    研究人員升等、改聘之審議。
三、    研究人員不續聘、停聘及解聘之審議。
四、    其他依法令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
本會較低職級委員不得審查較高職級教師之新聘、升等及改聘案。
本會委員於審查或討論與自身利益相關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請該委員迴避。
第一項出席委員依前二項規定應行迴避或不得審查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及表決人數。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經決議通過之研究人員聘任案,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全校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經決議通過之事項,由召集人附具有關資料提請本校審議。
 
第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中心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