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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最新消息

臺灣大學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設置辦法條文修正案
  • 發布單位: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

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報告:本中心設置辦法條文修正案,依108年5月28日第3042次行政會議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為維護生物多樣性與促進生物資源永續及公平合理利用,特整合既有教學研究及附設單位資源,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成立「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二條  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整合與提升生物多樣性之研究。

二、增進生物資源永續利用及公平分享策略之研究。

三、培育國內外生物多樣性保育與永續利用人才。

四、協助政府推動生物多樣性研究、教育與保育之發展。

五、加強國際合作,促進生物多樣性資訊交流活動。

六、其他與生物多樣性研究開發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副校長一位及各相關學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就校內外產官學研相關人士之中遴選聘任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召集人由副校長擔任之,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對中心之學術研究提供諮詢及評議。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由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選任聘兼之,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另置副主任 (功能性) 一名,襄助主任推動中心業務,由中心主任就本校相關領域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聘兼之,其任期與主任同。

第五條  本中心設置資源保育、資源永續利用、社經人文、教育發展、國際合作、資訊服務等六功能性分組,各置組長一人,由中心主任就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遴選,經諮詢委員會同意後報請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設置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若干名。上述人員之聘任需經「生物多樣性研究中心研究人員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第七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並得置約用技術及行政人員若干人,辦理中心之技術、行政及其他服務工作。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並送校務會議備查。